建築構造-木構造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6-09
- 資料點閱次數:2464
1.基礎
(1)型式:磚造連續基礎,可分為有側翼及無側翼兩種
(2)規模:基礎凸出地面高度從38㎝~121㎝不等,厚度從19㎝~30㎝不等。
(3)做法:基礎上緣以木地檻(土台)與牆結構相接,基礎深入地下一定深度放腳置於卵石面上,於地面上則與犬走相連洩水於排水溝。
2.牆體
(1) 型式:外牆為木造雨淋板牆,可分為有斜撐柱(控柱)與無斜撐柱兩種牆面。
(2) 規模:依其跨距及高度之不同,柱的尺寸及牆厚亦有所不同。柱的尺寸分為10×10、12×12、15×15三種,柱長由190㎝~400㎝不等,跨距則由最窄的350㎝(會議室)到最寬的1000㎝(第一、二工場)。基本上,柱的尺寸隨牆高以及跨距的增加而加粗。另外為了抵抗水平力,部分建築物(中央台、第三、第四工場)在長向及短向牆面均有斜撐柱補強的做法出現(參見圖1、2)。
圖1.長向斜撐 | 圖2.短向斜撐 |
(3) 做法:牆體下方以木地檻(土台)與磚造基礎相接,上方以水平木樑與屋架相接。整個牆面以木柱為主要垂直向構材,配合屋架等距排列。柱間則以編竹夾泥填充牆體,室外釘雨淋板,室內則以石灰粉刷。
3.屋架 (1)型式:依目前現況,均為西式屋架共可分為四種類型,分別是中柱式、中柱式含屋面採光窗、偶柱式以及偶柱式含屋面採光窗(參見圖3~7)。
圖3.病舍屋架 | 圖4.辦公區屋架 | 圖5.第一、二工場屋架 | 圖6.第四工場屋架 | 圖7.第三工場屋架 |
(2)規模:中柱式之跨距,依不同空間屬性可分為中央台、營繕區及辦公區的7m以及第三、四工場的9m兩種。偶柱式之跨距,依不同空間屬性可分為病舍的9m以及第一、二工場的10m兩種。
(3)做法:所有桁架不分型式,於桁架與柱交接處均有垂直向的方丈以及水平向的火打樑的做法以抵抗側向力(參見圖8)。桁架與桁架間,則有交叉繫樑之做法以維持其穩定(參見圖9)。
圖8.方丈及火打樑 | 圖9.交叉繫樑 |
在接點型式方面可分為木構件之間的接點以及桁架與屋身之接點兩個部分來說明:
(a)木構件之間的接點:其銜接方式基本上與正統的洋式屋架類似,使用鐵件及螺栓方式銜接,依不同部位而有不同之接法,茲以第一、二工場以及病舍為例來說明
(b)桁架與屋身之接點:桁架與屋身之接點可分為兩個部分,第一部份是屋架與柱頂相接處做法(參見圖10、11),第二部分是柱底與磚台度相接之處(參見圖12),如第一、二工場先以木地檻(土台)為底,再以預埋之螺栓鎖緊,最後與立柱用榫或鐵件銜接。
圖10.柱樑接法(圖引自:原田孝行,《図解木構造》,p.148) | 圖11.病舍屋架與木地檻銜接方式 | 圖12.第一工場窗台與磚基銜接方式 |
資料來源:全國矯正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