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途:約為50年代以前,實際年代不詳,早期腳鐐施用含有懲罰之作用,並無重量之限制,本腳鐐實際重量為15公斤,推估早期本監為重刑監,收容諸多暴力犯,為施懲戒而用。以釘卯釘方式固定,圖中可見卯釘溝槽,因以鐵鎚敲打卯釘及以鑿子敲開,其震動力無形中加劇腳鐐摩擦之疼痛。
提供單位:澎湖監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