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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定古蹟嘉義舊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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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訂參觀監獄規則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4-24
  • 資料點閱次數: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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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號:0220000002463A
檔案案由:擬訂參觀監獄規則
檔案產生時間:民國37年7月8日
檔案管有機關:國史館

說明:現今臺灣獄政當局所遵行的管理規章,例如本件所示的「參觀監獄規則」,乃是承襲中華民國在大陸時期的運作經驗與相關法令。本簽呈表示參觀監獄規則係「前司法部依據監獄規則制定」,恰好顯露中華民國獄政主管機關的變遷史。按民國17年2年4日由中國國民黨二屆四中全會議決通過的「改組國民政府案」、「國民政府組織條例」,原是在國民政府內設置與北洋政府採行之名稱相同的「司法部」,該部復於同年10月4日公布「監獄規則」,嗣後依同年11月19日公布的「司法行政部組織法」,將名稱改為「司法行政部」。接著,本簽呈表示:「監獄行刑法復經前國民政府…公布施行,該項參觀監獄規則亟應重新制定以資配合」,更訴說了另一段重要的歷史。按監獄行刑法係在二次大戰結束後的民國36年6年10日公布施行的,故展現出較為新穎的監獄行刑觀念。且戰後不久即公布施行中華民國憲法,而依「訓政結束程序法」將國民政府的職權,移轉給民國37年5年20日依新憲法所產生的中華民國政府。是以,製作於同年7月間的本件逕稱「前國民政府」。在行憲後所制定的參觀監獄規則等等獄政相關法令,當時已有效施行於臺灣,而在民國38年12年9日中華民國行政院重新在臺灣運作後,仍持續施行於臺灣,直到現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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