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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定古蹟嘉義舊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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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人領臺的獄政體系—民國前期至38年代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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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人占領臺灣與臺灣近代的獄政發展歷史有著極為緊密的關連。明治二八年(1895)日人領臺之初以軍政治理,軍務繁忙之際,先在11月制訂《臺灣監獄令》共四條及《監獄假規則》1  共二條,,將監獄分成三種類型,包括拘留所、未決監及已決監。留置場係指暫時拘留刑事被告的處所,設於各憲兵隊及警察官署內;未決監是為拘禁刑事被告之處所,已決監則是拘禁被處懲役者之處所,二者均設於法院及其支部所在地。當時雖有諸法令規定但卻有名無實,僅以警察署、憲兵隊之留置場作為臨時性的獄舍使用。由於設備不足,因此發生很多受刑人病死與逃走的現象2

根據《臺灣歷代總督的治績》提及有關監獄的設置,明治二九年(1896)四月在日人施行民政之際,全臺共設置三所監獄,包含臺北、新竹、宜蘭、臺中、苗栗、鹿港、埔里社、雲林、臺南、鳳山、恒春、澎湖島及嘉義(表一),開始監獄的事務。

 

表一:明治二十九年監獄名稱位置3

建置別

名稱

位置

建置別

名稱

位置

臺北縣

臺北監獄署

臺北

臺中縣

臺中監獄署

臺中

新竹監獄署

新竹

苗栗監獄署

苗栗

宜蘭監獄署

宜蘭

鹿港監獄署

鹿港

臺南縣

臺南監獄署

臺南

埔里社監獄署

埔里社

鳳山監獄署

鳳山

雲林監獄署

雲林

嘉義監獄署

嘉義

澎湖島廳

澎湖島監獄署

澎湖島

恆春監獄署

恆春

1.參見《臺灣事情》,大正五年版,p612-614

2.參見《臺灣歷代總督的治績》,p59-60 

3.臺灣總督府民政部文書課,明治三十一年,《臺灣總督府民政事務成績提要-第二編》,臺灣總督府,72-76頁。根據六月府令第九號監獄署名稱位置制定,十月府令第四十九號,鹿港監獄署移至彰化,改稱彰化監獄署。  

 

監獄曾屢次進行廢置與分合,明治331900)發佈《總督府監獄官制》後,全島監獄進行合併改組年,將原先分屬各地方政府管轄的監獄,統一劃歸臺灣總督府直接管轄,而形成當時的三監獄(分別為臺北、臺中、臺南),此有利於監獄事權統一,也為未來監獄法令的落實及監督奠定基礎。

除了上述三大監獄外,日本陸續在宜蘭、嘉義、新竹等其他各地成立監獄,大正11年(1922年)明定將各地「監獄」更名為「刑務所」,其中值得注意的是,日據時期的「新竹少年刑務所」是臺灣第一所以專門收容少年犯為名的監所,在落實成年犯及少年犯分別監禁的法律要求上,有其歷史性的意義4

日據時期臺灣的監獄概況,依據大正一年(19224月府令第九六號監獄及支監的名稱,共有四大刑務所與四個支所,由北而南分別是臺北刑務所、新竹少年刑務所、臺中刑務所與臺南刑務所,並於臺北刑務所下設宜蘭支所與花蓮港支所,臺南刑務所下設嘉義支所與高雄支所(表)。日據時期刑務所的位階層級5 之制度,由上而下為刑務所、支所、出張所與代用刑務所。

 

表二:大正十一年刑務所與支所之名稱與位置

刑務所名稱

位置

支所名稱

位置

臺北刑務所

臺北州臺北市

臺北刑務所宜蘭支所

臺北州宜蘭郡宜蘭街

花蓮港支所

新竹少年

刑務所

新竹州新竹郡新竹街

臺中刑務所

臺中州臺中市

臺南刑務所

臺南州臺南市

臺南刑務所嘉義支所

臺南州嘉義郡嘉義街

臺南刑務所高雄支所

4.國民政府在大陸時期雖屢有增設少年監所之議,惟限於經費,遭遇困難,甚至在民國37年曾為籌設「上海少年監獄」,而向美國政府請求以「援華難童經費」支應所需工程費用。

5.參見《行刑實務講話》,昭和二年(1927),p7

資料來源:嘉義舊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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