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人領臺的獄政體系—民國前期至38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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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3-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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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人占領臺灣與臺灣近代的獄政發展歷史有著極為緊密的關連。明治二十八年(1895)日人領臺之初以軍政治理,軍務繁忙之際,先在11月制訂《臺灣監獄令》共四條及《監獄假規則》1 共二十條,,將監獄分成三種類型,包括拘留所、未決監及已決監。留置場係指暫時拘留刑事被告的處所,設於各憲兵隊及警察官署內;未決監是為拘禁刑事被告之處所,已決監則是拘禁被處懲役者之處所,二者均設於法院及其支部所在地。當時雖有諸法令規定但卻有名無實,僅以警察署、憲兵隊之留置場作為臨時性的獄舍使用。由於設備不足,因此發生很多受刑人病死與逃走的現象2。
根據《臺灣歷代總督的治績》提及有關監獄的設置,明治二十九年(1896)四月在日人施行民政之際,全臺共設置十三所監獄,包含臺北、新竹、宜蘭、臺中、苗栗、鹿港、埔里社、雲林、臺南、鳳山、恒春、澎湖島及嘉義(表一),開始監獄的事務。
表一:明治二十九年監獄名稱位置3:
建置別 |
名稱 |
位置 |
建置別 |
名稱 |
位置 |
臺北縣 |
臺北監獄署 |
臺北 |
臺中縣 |
臺中監獄署 |
臺中 |
新竹監獄署 |
新竹 |
苗栗監獄署 |
苗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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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監獄署 |
宜蘭 |
鹿港監獄署 |
鹿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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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縣 |
臺南監獄署 |
臺南 |
埔里社監獄署 |
埔里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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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山監獄署 |
鳳山 |
雲林監獄署 |
雲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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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監獄署 |
嘉義 |
澎湖島廳 |
澎湖島監獄署 |
澎湖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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恆春監獄署 |
恆春 |
1.參見《臺灣事情》,大正五年版,p612-614。
2.參見《臺灣歷代總督的治績》,p59-60。
3.臺灣總督府民政部文書課,明治三十一年,《臺灣總督府民政事務成績提要-第二編》,臺灣總督府,72-76頁。根據六月府令第九號監獄署名稱位置制定,十月府令第四十九號,鹿港監獄署移至彰化,改稱彰化監獄署。
監獄曾屢次進行廢置與分合,明治33(1900)發佈《總督府監獄官制》後,全島監獄進行合併改組年,將原先分屬各地方政府管轄的監獄,統一劃歸臺灣總督府直接管轄,而形成當時的三監獄(分別為臺北、臺中、臺南),此有利於監獄事權統一,也為未來監獄法令的落實及監督奠定基礎。
除了上述三大監獄外,日本陸續在宜蘭、嘉義、新竹等其他各地成立監獄,大正11年(1922年)明定將各地「監獄」更名為「刑務所」,其中值得注意的是,日據時期的「新竹少年刑務所」是臺灣第一所以專門收容少年犯為名的監所,在落實成年犯及少年犯分別監禁的法律要求上,有其歷史性的意義4。
日據時期臺灣的監獄概況,依據大正十一年(1922)4月府令第九十六號監獄及支監的名稱,共有四大刑務所與四個支所,由北而南分別是臺北刑務所、新竹少年刑務所、臺中刑務所與臺南刑務所,並於臺北刑務所下設宜蘭支所與花蓮港支所,臺南刑務所下設嘉義支所與高雄支所(表二)。日據時期刑務所的位階層級5 之制度,由上而下為刑務所、支所、出張所與代用刑務所。
表二:大正十一年刑務所與支所之名稱與位置
刑務所名稱 |
位置 |
支所名稱 |
位置 |
臺北刑務所 |
臺北州臺北市 |
臺北刑務所宜蘭支所 |
臺北州宜蘭郡宜蘭街 |
花蓮港支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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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少年 刑務所 |
新竹州新竹郡新竹街 |
- |
- |
臺中刑務所 |
臺中州臺中市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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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刑務所 |
臺南州臺南市 |
臺南刑務所嘉義支所 |
臺南州嘉義郡嘉義街 |
臺南刑務所高雄支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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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國民政府在大陸時期雖屢有增設少年監所之議,惟限於經費,遭遇困難,甚至在民國37年曾為籌設「上海少年監獄」,而向美國政府請求以「援華難童經費」支應所需工程費用。
5.參見《行刑實務講話》,昭和二年(1927),p7。
資料來源:嘉義舊監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