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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定古蹟嘉義舊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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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遷臺後歷經戒嚴時期的獄政體糸—民國38年至90年代後期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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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據時期結束前,日本政府在臺計有留下四所刑務所及四所支所,分別是(1)臺北刑務所及其宜蘭支所、花蓮港支所。(2)臺中刑務所。(3)臺南刑務所及其嘉義支所、高雄支所。(4)新竹少年刑務所。民國34年抗戰勝利,日本歸還臺灣後,國民政府依我國法制,將臺灣當時各地刑務所名稱,改名為監獄6,同時各監獄積極清查接收日產房屋及公有土地7,以避免他人有占用公有財物情事。
國民政府北伐,民國十六年以後法院改制,司法部於民國十七年修正公布之「各省高等法院院長辦事權限條例」第四條第十五款為監督所屬各監所一切事項,第十六款為監所職員之任免獎懲事項。以及各省高等法院所訂定之「暫行處務規程」均有相關規定。司法院於民國二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公布「高等法院及分院處務規程」規定院職權中有監督監獄看守所之權,並規定書記室設監獄科及其職掌等。民國三十五年元月十九日,公布「監獄條例」規定:「監獄隸屬於司法行政部……」。司法行政部於民國三十七年二月二十四日,發布「視察監所規則」,附監所行政監督權劃歸令,有「……依照舊制監所由檢方首長監督,……現行政監督之權,已劃歸院方,嗣後各監所應由該院長派員,或委託該管直接監督長官,每旬視察一次……」的規定。

監獄行政監督在委任監督時期雖委由其他司法或有關機構監督,但最高監督機關仍為司法部或司法行政部,只因地域遼闊或財力物力限制,而主管機關與監獄之間又缺乏連繫機構,為顧及實際需要不得不爾。

民國38年大陸國共內戰情勢不利,臺灣省政府主席兼警備總司令陳誠於38年5月19日以維護臺灣治安秩序為由,發布「戒嚴令」,自次日零時起,正式實施戒嚴,一直到民國76年7月15日解除戒嚴為止,這長達三十八年之久的戒嚴時期,司法體制下的臺灣獄政工作在保守靜默下進行,但不能不忽略在警備總部體制下的軍事獄政管理,在戒嚴期間施行的「戒嚴法」、「動員戡亂時期懲治叛亂條例」、「檢肅匪諜條例」等法規,使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成為實質上掌理戒嚴地區行政及司法事務的最高權力機關,非軍人身分的人民依各該法律規定受到軍法審判。

當時流氓感訓及強制工作即是交由警備總部執行,即由該部職業訓導處管轄之職業訓導第一總隊、第二總隊、第三總隊及直屬於警備總部之綠島警備指揮部負責辦理。

民國76年臺灣地區解嚴,國防部感訓監獄隨之裁撤,流氓感訓及強制工作業務再改由法務部收回自行辦理。
雖然戒嚴時期司法行政部管轄下的監所仍維持保守封閉的型態,不過攸關獄政體系正常化發展的組織變革,在此一時期有了些許的改變,民國38-61年間司法行政部因襲大陸時期舊制,各地監獄仍委由臺灣高等法院監督,直到民國61年10月司法行政部為提升監獄督導效能,訂定「加強獄政監督權實施方案」,修法將高等法院管轄的各監獄,改為直接隸屬司法行政部,並將臺灣高等法院監獄科裁撤,相關人員改編配監獄司,同時監獄司原設置五科,改設置六科,使監獄司能稍發揮督導各監獄的實質功能。
然而令人遺憾的是,當時各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仍隸屬於地方法院8,其後雖陸續改隸屬地方法院檢察署,迄今仍隸屬於高等法院檢察署,由於監所性質本屬一致,然其督導事權分歧錯亂,行政效能有待加強,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經歷次修法均未能直接改由法務部直接監督,同步完成監督體系一元化,實屬可惜。

民國69年實施審檢分隸,司法行政部改為「法務部」,監獄司改為「監所司」,民國86年再更名為「矯正司」,負責掌理獄政工作,同年雖有立法院多位立法委員二度連署提案成立矯正局,期以建立完整的獄政監督體系,而均未能順利完成立法,獄政組織變革自此停滯,直到民國90年代後期至今才有再次啟動成立矯正署之議。

6.民國36年司法行政部再命令以其所在地加以命名,故當時八所監獄分別命名為臺灣臺北監獄、臺灣宜蘭監獄、臺灣花蓮港監獄、臺灣臺中監獄、臺灣臺南監獄、臺灣嘉義監獄、臺灣高雄監獄、臺灣新竹少年監獄。詳參見百件獄政珍貴檔案,第2件。
7.參見百件獄政珍貴檔案,第68件。
8.參見百件獄政珍貴檔案,第8件。

資料來源:嘉義舊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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