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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定古蹟嘉義舊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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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管理單位的變革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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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監獄的機關在漢代時置延尉掌理監獄事務,後改為大理。晉代置廷尉主管刑法獄訟、設有獄屋。唐朝京師各州府縣均設獄,宋代初年,御史專門治理獄
事,後改由大理寺接管。宋太祖普設囚犯病院及復置提點刑獄司,督察州府獄政。元代於刑部設司獄司,下設監獄,我國刑部設監獄,即從此開始 。元代獄政管理均詳細規定於大元通制「恤刑門」,明代司法案件分由刑部、都察院與大理寺分別執掌。刑部及都察院分別設置監獄,刑部設提牢廳,各省置提刑按察司司獄一人,各縣亦置司獄司專辦監獄事務。大理寺專責掌審讞平反,凡刑部、都察院、五軍斷事官所推問之獄訟,皆送大理寺覆審,故不設置監獄,最高審級法院不設置監獄即從此開始 。
清初刑部設獄庫及南、北所兩處監獄,獄庫置提牢主事,南北兩獄各置司獄。州縣亦設監,以吏目典史為管獄官。光緒32年將刑部改為法部,設典獄司,主管監獄事務。為改良司法監獄,創辦監獄學校,而且仿照外國監獄制度,於京師及各省城建立模範監獄,民國初年,北京政府依臨時約法,改法部為司法部,典獄司為監獄司,掌理全國獄政。惟此時行政監督體系係委任監督時期,北京
政府曾委任司法籌備處、道尹公署、京兆尹公署、高等檢察廳及縣知事等機關指揮監督監獄。民國16年北伐成功,司法部於民國17年公布監獄規則,明定全國監獄,皆屬司法行政部管轄。但司法行政部得委任各高等法院院長為各該省監獄之中間監督長官,部中設監獄司,掌理監獄一切事務。民國24年明定院長有監督監獄、看守所之權,並規定書記室設監獄科及其職掌。民國37年明定監所行政監督權劃歸院方,嗣後各監所應由該院長派員或委託該管直接監督長官,每旬視察一次。民國61年10月司法行政部為提升監獄督導效能,將高等法院管轄的各監獄,改為直接隸屬司法行政部,但當時各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仍隸屬於地方法院,其後陸續改隸屬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69 年7 月1 日,政府為了健全司法制度,明確釐清司法權與行政權的分際,乃實施審檢分隸,將原隸屬於司法行政部的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改隸於司法院,將司法行政部改制為法務部,仍隸屬於行政院迄今。現今法務部下設幕僚單位「監所司」主管獄政,在民國86年更名為目前的「矯正司」掌管目前49所矯正機關。民國86年為解決矯正機關「疊床架構」的監督單位(即是監獄、矯治學校、戒治所、少年輔育院、技能訓練所直屬法務部管轄,屬法務部之一級機關,主管單位為法務部矯正司,看守所、少觀所卻隸屬於「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屬法務部之三級機關),立法院多位立法委員二度連署提案成立矯正署,期以建立完整的獄政監督體系,而均未能順利完成立法,獄政組織變革自此停滯,直到民國97年代王清峰部長上任後才有再次啟動成立矯正署之議。

資料來源:全國矯正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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