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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定古蹟嘉義舊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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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人格化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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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第一條開宗明義揭櫫:「徒刑、拘役之執行,以使受刑人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為目的。」意謂監獄關的對象是「受刑人」,也就是指「人」而言。然而,國外有些監獄,不僅關的是「人」,還可關「動物」,固然其監獄行刑之目的亦是「以使受刑人悔改向上」,可是「愛屋及烏」,對於「動物」也予以「人格化」收容,您說「奇怪不奇怪」? 

    例如:2001年12月18日,在非洲的剛果「金夏沙」,有一隻鴨子因為在「金夏沙」中央市場偷吃了一塊蛋糕,被關進金夏沙監獄半年之久,結果病死獄中。賣蛋糕的生意人指稱鴨子趁他轉身之際偷吃蛋糕,他一怒之下,將鴨子扭進警局,後來甚至送進法庭偵辦。法庭宣判,鴨子必須在獄中監禁到主人出面賠償為止。無奈主人始終不曾出面,鴨子終於老死在獄中。再如:2002年11月27日,英國倫敦,有一隻胖兔子從主人家裡偷溜出來,跑到街上,影響交通,造成倫敦市區交通大亂,結果,警方抓到了牠,將牠關在警察局拘留室牢房裡達數夜之久。 

    這隻二歲大的胖兔子「可可」,從主人家的籠子裡跑了出來,一路上蹦蹦跳跳地到了大馬路上,開車的駕駛人看到馬路上竟然有隻胖兔逛大街,嚇了一大跳,趕緊減速慢行,而造成交通嚴重堵塞,警察接到駕駛人報案,知道有隻兔子阻礙交通,立刻趕到現場抓兔子。
幾個人高馬大的警察,在大馬路上與胖兔子「可可」追逐了好一段時間,費了不少心力才抓住了這隻胖兔,警察把牠帶回警察局,等待主人來認領。警察為了怕胖兔再度逃跑到街上搗亂,只好暫時把牠安置在牢房裡。最後這隻胖兔子的下場亦是在牢房裡無疾而終。 

    無獨有偶,同年12月10日,俄羅斯居然有一頭牛也成了被告!原來牠是引發一年前一起車禍的罪魁禍首,駕駛人心有不甘,決定與牛爭理,訴諸法律。

    話說一年半以前,這頭牛到處亂逛,闖上俄羅斯市區公路,一名倒楣駕駛不幸撞上了這頭牛,牛雖然受傷,卻已經安然復原,但是這個倒楣的駕駛,車子被牛撞壞了,他心有不甘,決定控告這頭牛撞壞他的車子,還向牠索取修車費以及精神賠償,總金額是七千四百六十盧布,折合台幣大約是七仟三百元。牛主人和街坊鄰居都認為法官只聽信一面之詞,判決應該不成立,因此決定上訴,致這件離奇官司尚未塵埃落定。當然最後結果這一頭牛也同樣病死監牢內。 

    更荒唐的是監獄之安全戒護,應由「人」去擔任,可是2004年12月1日發生在巴西第一大城聖保羅的4座監獄,卻不再聘請彪形大漢的警員看守,反而養殖許多「鵝」看管監獄,果然有效防止罪犯越獄。據該監獄典獄長表示:「我小時候家裡附近有許多野鵝,每當我接近就有一大群鵝追著我到處跑。於是我突發奇想,用鵝來看管監獄。果然監獄放養這些鵝後,再沒有發生越獄事件」。這種妙事,真是「見怪不怪,讓它自怪」之獄政趣談。 

惟吾人所疑惑者:上揭於服刑中病死在監獄的鴨子、兔子、牛等「收容人」,其「屍體」獄方最後究竟如何處置?就不得而知。惟依照我國「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93條規定:「受刑人在監或移送醫院死亡時,應注意屍體之保存。受刑人死亡後,應將死亡證明書呈報監督機關」。 

    因此,上揭剛果金夏沙監獄、英國倫敦監獄、俄羅斯監獄等是否比照予鴨子、兔子、牛妥善保存屍體?甚至開立「死亡證明書」呈報其上級監督單位?此外,若依照總務科辦理名籍如何製作其「身分簿」?依同法第94條規定:「監獄應該商請地方機關發給公用墓地,供死亡受刑人埋葬之用。死亡受刑人由監獄埋葬者,應立石刻記其姓名、死亡日期,豎立於墓地,並設簿紀錄」。由於國情互異,倘若此類趣聞鮮事發生在我國,很難將此類動物埋葬在公用墓地,也甭想「立石銘記」動物名字了。

高雄第二監獄前典獄長吳正坤
資料來源:全國矯正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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