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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定古蹟嘉義舊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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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展示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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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式文獻

    文物年代:日治時代。 文物內容:看守診斷簿記載民國三十年至三十六年,計五年間當時名為『臺南刑務所嘉義支所』的職員看診簿,詳記監內職員看診的日期、醫生、病名…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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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監所改名增設改制等卷

    檔號:0220000002200A檔案案由:各監所改名、增設、改制等卷。檔案產生時間:民國36年4月18日。檔案管有機關:國史館。 說明:臺灣於日據時期結束之際,計有四個刑務所、四個支所,亦即(1)臺北刑務所、臺北刑務所宜蘭支所、臺北刑務所花蓮港支所,(2)臺中刑務所,(3) 臺南刑務所、臺南刑務所嘉義支所、臺南刑務所高雄支所,(4)新竹少年刑務所。自民國34年10月25日改依中華民國法制之後,將日本法上的刑務所,改制為監獄,以及附設於監獄內的各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看守所。同時依中華民國政府向來之例,將上述八所監獄,依序命名為:(1)臺灣第一監獄、臺灣第一監獄第一分監、臺灣第一監獄第二分監,(2) 臺灣第二監獄,(3) 臺灣第三監獄、臺灣第三監獄第一分監、臺灣第三監獄第二分監,(4)臺灣少年監獄。但附設於監獄內的看守所卻依從地方法院的名稱,例如稱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看守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宜蘭分院看守所」等。直到民國36年4月1日起,各監獄才因中華民國法制調整為各「省監獄名稱應一律以其所在地地名命名」,而使用與看守所相似的名稱。因此當時在臺灣的八所監獄改名為:臺灣臺北監獄、臺灣宜蘭監獄、臺灣花蓮港監獄、臺灣臺中監獄、臺灣臺南監獄、臺灣嘉義監獄、臺灣高雄監獄、新竹少年監獄。上揭名稱幾乎一直沿用至今。不過,原附設於監獄內的看守所,司法行政部基於兩者性質不同,從民國41至43年間陸續完成監所劃分計畫,且依循民國36年所採取的「以其所在地地名命名」,例如稱「臺灣臺北看守所」、「臺灣宜蘭看守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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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擬訂參觀監獄規則

    檔號:0220000002463A檔案案由:擬訂參觀監獄規則檔案產生時間:民國37年7月8日檔案管有機關:國史館 說明:現今臺灣獄政當局所遵行的管理規章,例如本件所示的「參觀監獄規則」,乃是承襲中華民國在大陸時期的運作經驗與相關法令。本簽呈表示參觀監獄規則係「前司法部依據監獄規則制定」,恰好顯露中華民國獄政主管機關的變遷史。按民國17年2年4日由中國國民黨二屆四中全會議決通過的「改組國民政府案」、「國民政府組織條例」,原是在國民政府內設置與北洋政府採行之名稱相同的「司法部」,該部復於同年10月4日公布「監獄規則」,嗣後依同年11月19日公布的「司法行政部組織法」,將名稱改為「司法行政部」。接著,本簽呈表示:「監獄行刑法復經前國民政府…公布施行,該項參觀監獄規則亟應重新制定以資配合」,更訴說了另一段重要的歷史。按監獄行刑法係在二次大戰結束後的民國36年6年10日公布施行的,故展現出較為新穎的監獄行刑觀念。且戰後不久即公布施行中華民國憲法,而依「訓政結束程序法」將國民政府的職權,移轉給民國37年5年20日依新憲法所產生的中華民國政府。是以,製作於同年7月間的本件逕稱「前國民政府」。在行憲後所制定的參觀監獄規則等等獄政相關法令,當時已有效施行於臺灣,而在民國38年12年9日中華民國行政院重新在臺灣運作後,仍持續施行於臺灣,直到現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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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監獄則

    品名:臺灣監獄則。說明:此「臺灣監獄則」為日據時期完整訂定有關監獄種類、行刑、處遇等規定,於明治30年10月1日公佈施行,並廢止之前明治28年11月制定的「監獄假規則」本條文共52條,為日據時期監獄行刑所依循之重要法令規則。 提供單位:臺中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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