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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定古蹟嘉義舊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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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展示窗

  • 腳鐐及聯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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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腳鐐及聯鎖

    用途:約為50年代以前,實際年代不詳,早期腳鐐施用含有懲罰之作用,並無重量之限制,本腳鐐實際重量為15公斤,推估早期本監為重刑監,收容諸多暴力犯,為施懲戒而用。以釘卯釘方式固定,圖中可見卯釘溝槽,因以鐵鎚敲打卯釘及以鑿子敲開,其震動力無形中加劇腳鐐摩擦之疼痛。 提供單位:澎湖監獄。

  • 耳鼻喉科診察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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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耳鼻喉科診察器、額頭鏡、口腔反測鏡

    用途:此產品約民國30年出產,耳鼻喉科診察器材,經詢據本監耳鼻喉科特約醫師羅一鳴口述:早期在臺灣社會診所或醫院因醫療設備非常簡便,醫師看診科別沒有設限,在診所內設備簡便看診器材讓醫師看診用,也讓醫師外出看診攜帶方便,除大型醫院才有設置耳鼻喉科診察專用治療台,另監所早期未有耳鼻喉科專科醫師,僅聘有一般特約醫師,當時監所為照顧收容人身體健康,方便醫師診察口腔內部病況特別購置耳鼻喉科診察器材為收容人看診,又耳鼻喉科診察時掛在額頭反射鏡經由燈光反射照明咽喉深處部位。 產地:日本。 提供單位:嘉義監獄。

  • 03
    3
    舊監工場瓦片

    用途:本黑瓦為日本製,以特殊手方製作,材質堅固,防水防熱,不易損壞,用於嘉義舊監建築物屋頂蓋覆用,年代久遠具典藏價值。 提供單位:嘉義監獄。

  • 05
    4
    手銬

    用途:約為50年代以前,於收容人有脫逃、自殺、暴行之虞等時機使用,舊型手梏型式固定,以鎖頭上鎖,若收容人身材較瘦小者,較易掙脫。 提供單位:澎湖監獄。

  • 06
    5
    皮鞭

    用途:早期管教器具,供管教人員使用。 提供單位:臺東監獄。

  • 07
    6
    瓦斯手槍

    用途:民國68年以前向臺灣省警務處撥用之瓦斯小手槍。該項安全裝備,已屬汰換不堪使用之物品。 提供單位:臺北看守所。

  • 08
    7
    佩刀

    用途:光復初期,接收臺北刑務所時日人所移交,監所主任管理員級以上所配載之佩刀,具權力及階級地位之象徵,配刀愈短表示職務愈高,凸顯早期獄政管理的威嚇性與肅厲性。 提供單位:臺北監獄。

  • 09
    8
    腰帶攜彈包

    用途:該文物約為民國60年代使用,用於早期監獄崗哨為防止人犯逃脫,均配備槍枝及彈藥,為攜帶彈藥裝備方便,使用該攜彈包。 提供單位:花蓮監獄。

  • 10
    9
    舍房金屬探測器

    用途:日本製,原放置於嘉義舊監,用於收容人進舍房時檢查其身上有無攜帶金屬類危物品(如自製刀具…等)入房,以防止各類戒護事故(暴行、自殺…等)發生,屬當時非常先進的管理器具。 提供單位:嘉義監獄。

  • 11
    10
    關防保管箱

    用途:可將大印安全可靠的置放保管箱 ,平時由秘書保管之關防,經由機關首長核准之後才能使用本關防保管箱之印鑑 。 提供單位:新竹監獄。

  • 13
    11
    自製香菸-老鼠尾巴

    用途:收容人入舍房時,為防止被職員檢身出,故自製方便偷藏的老鼠尾巴,並可將一支香煙量的煙絲供分製成多支老鼠尾巴來使用,係另一種收容人節省香煙的方式。【 註:本項物件係屬於監所內之違禁品,請勿任意模仿。】 提供單位:彰化監獄。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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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拖鞋藏香煙

    用途:收容人利用平日所穿拖鞋,在鞋底挖洞私藏香煙,企圖規避檢身,將香煙帶入舍房。 【 註:本項物件係屬於監所內之違禁品,請勿任意模仿。】 提供單位:澎湖監獄。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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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量藥秤一組

    用途:在50年代監所內之醫療用藥是依照醫師開立之處方箋,以量藥秤之天平量藥方式,將醫師開立之處方藥量,以簡單之包藥紙折疊方式,將藥分包予收容人服用,如收容病患多時,使用上不但耗時,且不具效益。另一功用為毒品檢驗量測時使用,利用量秤測出毒品之重量作為毒品檢驗之參考依據 。 提供單位:澎湖監獄

  • 16
    14
    氧氣製造機(酵素發生器)

    用途:本器材主要功能是產生氧氣提供給病患使用。 提供單位:嘉義監獄

  • 17
    15
    日據時期紅磚

    文物年份:日據時期紅磚。 使用場合:本監各項建物使用之紅磚。 用途、含意:臺灣煉瓦株式會社〈Taiwan Renga〉之英文縮寫,所以廣稱TR磚。磚面具有花紋式樣及無花紋式樣的紅磚。具有花紋式樣的TR紅磚可分為凸式(陽刻)及凹式(陰刻)兩款,其上皆有稜形網紋以利於與水泥結實密合。 效用: TR紅磚可說是品質保證,一等建材,日據時期公家機構的各種建物皆使用「臺灣煉瓦製造株式會社」紅磚製品。 提供單位:新竹監獄

  • 18
    16
    各式文獻

    文物年代:日治時代。 文物內容:看守診斷簿記載民國三十年至三十六年,計五年間當時名為『臺南刑務所嘉義支所』的職員看診簿,詳記監內職員看診的日期、醫生、病名…等資料。

  • 19
    17
    風鼓

    用途:「風鼓」可將曬乾稻穀中的土塵、雜物、枇穀、空穀吹出,使結實的穀粒落入袋中,整台風鼓均以木板製成,木製箱中置扇葉,並配有握柄可轉動,上方有一錐形斗可裝入稻穀,利用風力篩選稻穀;為本所前身「臺灣武陵外役監獄」時期使用之農具;約60~80年代。   提供單位:臺東戒治所 。

  • 20
    18
    舊式裁縫機

    用途:早期嘉義舊監設置有縫紉作業工場,用以訓練收容人製作各類衣物,如收容人或職員制服…等,亦為作業技能訓練的一種,以助收容人出監後謀生。   提供單位:嘉義監獄。

  • 21
    19
    紋身圖案

    說明:紋身俗稱「刺青」,宋代有「黥刑」,百姓犯罪常被官府「黥面」以為標記。紋身在矯正機關是收容人次級文化中極為重要的一環,身上的圖騰越複雜講究,往往代表著越高的地位。一般的土製的紋身工具極易感染疾病,且為防止收容人受監獄化標籤作用,故各矯正機關均亟力防止收容人在監紋身。收容人常發揮「馬蓋先」般的神技,運用各種容易取得的材料做成他們所需要的東西,自製紋身機,紋身的圖樣包含有獸型及各類人物造型等各式花樣。 用途:各種類型的刺青圖案,均為收容人自製自畫。 提供單位:彰化監獄。

  • 22
    20
    馬燈(煤油燈-巡邏查察時使用)

    用途:本項馬燈為臺灣警備總司令部第三職訓總隊巡邏及督查勤人員於巡邏查察時使用。 提供單位:泰源技能訓練所 。

  • 23
    21
    棟札(修復紀錄)

    說明:日據時期,嘉義舊監的建築體(如收容人工場或舍房)建造與修繕時,會在修繕與建造主體建築之頂吊掛本棟札,上以毛筆書寫修繕紀錄,內註明本建築體建造與修繕的時代,由何人所監造…等相關訊息。 為保建造及造後的平安,有上棟式棟札,主要祭拜的神包括木與稻的靈神屋舩谷能知神、屋舩豐受姬神、木匠的祖神手置帆負神、彥狹知神四柱神、以及當地所在的產土大神,另尚有岡象女神、五帝龍神。 提供單位:嘉義監獄。

  • 24
    22
    耳鼻喉科用蒸氣機

    用途:耳鼻喉科醫師治療用蒸氣機。可將藥物置於罐中加熱後產生含有藥物的蒸汽,讓患者透過呼吸進入鼻腔內治療 。 提供單位:嘉義監獄

  • 04
    23
    戒具演進史

  • 26
    24
    各監所改名增設改制等卷

    檔號:0220000002200A檔案案由:各監所改名、增設、改制等卷。檔案產生時間:民國36年4月18日。檔案管有機關:國史館。 說明:臺灣於日據時期結束之際,計有四個刑務所、四個支所,亦即(1)臺北刑務所、臺北刑務所宜蘭支所、臺北刑務所花蓮港支所,(2)臺中刑務所,(3) 臺南刑務所、臺南刑務所嘉義支所、臺南刑務所高雄支所,(4)新竹少年刑務所。自民國34年10月25日改依中華民國法制之後,將日本法上的刑務所,改制為監獄,以及附設於監獄內的各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看守所。同時依中華民國政府向來之例,將上述八所監獄,依序命名為:(1)臺灣第一監獄、臺灣第一監獄第一分監、臺灣第一監獄第二分監,(2) 臺灣第二監獄,(3) 臺灣第三監獄、臺灣第三監獄第一分監、臺灣第三監獄第二分監,(4)臺灣少年監獄。但附設於監獄內的看守所卻依從地方法院的名稱,例如稱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看守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宜蘭分院看守所」等。直到民國36年4月1日起,各監獄才因中華民國法制調整為各「省監獄名稱應一律以其所在地地名命名」,而使用與看守所相似的名稱。因此當時在臺灣的八所監獄改名為:臺灣臺北監獄、臺灣宜蘭監獄、臺灣花蓮港監獄、臺灣臺中監獄、臺灣臺南監獄、臺灣嘉義監獄、臺灣高雄監獄、新竹少年監獄。上揭名稱幾乎一直沿用至今。不過,原附設於監獄內的看守所,司法行政部基於兩者性質不同,從民國41至43年間陸續完成監所劃分計畫,且依循民國36年所採取的「以其所在地地名命名」,例如稱「臺灣臺北看守所」、「臺灣宜蘭看守所」等。

  • 27
    25
    擬訂參觀監獄規則

    檔號:0220000002463A檔案案由:擬訂參觀監獄規則檔案產生時間:民國37年7月8日檔案管有機關:國史館 說明:現今臺灣獄政當局所遵行的管理規章,例如本件所示的「參觀監獄規則」,乃是承襲中華民國在大陸時期的運作經驗與相關法令。本簽呈表示參觀監獄規則係「前司法部依據監獄規則制定」,恰好顯露中華民國獄政主管機關的變遷史。按民國17年2年4日由中國國民黨二屆四中全會議決通過的「改組國民政府案」、「國民政府組織條例」,原是在國民政府內設置與北洋政府採行之名稱相同的「司法部」,該部復於同年10月4日公布「監獄規則」,嗣後依同年11月19日公布的「司法行政部組織法」,將名稱改為「司法行政部」。接著,本簽呈表示:「監獄行刑法復經前國民政府…公布施行,該項參觀監獄規則亟應重新制定以資配合」,更訴說了另一段重要的歷史。按監獄行刑法係在二次大戰結束後的民國36年6年10日公布施行的,故展現出較為新穎的監獄行刑觀念。且戰後不久即公布施行中華民國憲法,而依「訓政結束程序法」將國民政府的職權,移轉給民國37年5年20日依新憲法所產生的中華民國政府。是以,製作於同年7月間的本件逕稱「前國民政府」。在行憲後所制定的參觀監獄規則等等獄政相關法令,當時已有效施行於臺灣,而在民國38年12年9日中華民國行政院重新在臺灣運作後,仍持續施行於臺灣,直到現今。

  • 28
    26
    挖空六法全書於書內藏香菸

    用途:收容人為規避檢身,企圖將香菸藏匿於自身使用的六法全書中,並將其帶入舍房。【 註:本項物件係屬於監所內之違禁品,請勿任意模仿。】 提供單位:澎湖監獄。

  • 29
    27
    銅鐘

    用途:為1934年英國製之銅鐘,當時作為戒護區內報時或緊急示警之用,如收容人就寢、用餐、靜坐等生活作息控管或收容人違規緊急通報用。 提供單位:臺中看守所。

  • 30
    28
    刺刀

    用途:本文物為日據時期監所戒護主管使用之防衛軍刀,軍刀結構完整附有皮套。 提供單位:臺中看守所。

  • 31
    29
    自製焊槍

    用途:自製焊槍是經常查獲之違禁品,利用電器之電池盒或自製紙盒、鋁箔紙、乾電池、加上電線即可成為簡易焊槍,用以熔解電器接點之焊錫改裝電器用品或自製違禁品,為典型監所次文化之一環,兩條電線相接即可熔解電器之焊錫並以吸管收納防止正負極接觸。   提供單位:臺北看守所。

  • 32
    30
    動物用注射筒

    用途:早期監獄都有養豬及其他家禽,這支注射筒主要是使用在豬隻的預防注射上。 提供單位:嘉義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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